济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规定

2011年03月17日 00:00 在职教育办公室 点击:[]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已有毕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科学学位),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三月至六月学校规定时间内携以下材料到相关培养学院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由学院汇总后报校研究生处备案,并通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进行注册。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4.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济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核简况表》(一式两份),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5.已发表或出版的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学术专著(独立或主要参加者)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前三位);

6.本人近期、正面、同底版一寸彩照五张。

(三)申请者所学外国语须与拟申请学位学科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中规定语种相同。经审核通过者,按有关规定办理课程学习注册手续;当年不注册者,所有报名手续作废。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需对其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认定包括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和学位论文水平三个方面。

(一)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其具体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严格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其通过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跨学科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还需加试并通过所申请学科相应的2门本科课程。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所申请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应修课程的考试,取得申请硕士学位规定的学分数,并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在基本达到规定的学分、开始撰写学位论文前,应向其接受学院提出学位论文开题申请,并通过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和中期考核环节按照《济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检查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接受学院应为申请人指定其拟申请学位学科的1名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作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

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后,必须在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1.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拟申请学位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撰写参照《济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2.学位论文评阅

(1)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应聘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人不少于3人,其中1人为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密封传递。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的2个月前,由学校学位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有一名评阅人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的,需补聘一名评阅人,认为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后方可进行答辩。如有两名评阅人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时,不能组织答辩。

3.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

(1)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要求,均按《济南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3)凡本次申请无效者,其以往的申请材料(包括课程成绩)全部无效。再次提出申请时,必须从资格审查开始。

(4)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凡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也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专业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符合我校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济南大学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不涉及学历。

第九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定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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